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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表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6-12-28【打印】【关闭】
 
  

  一、制定的背景  

  (一)目的 

  1.新时期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分别根据本地区、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地区或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佛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也提出:“加快制定规范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等行为的信用制度。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征集、整合、查询和应用等行为。” 

  2.我市亟需确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关键手段,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升社会文明进步水平的内在要求。二是在新形势下要释放供给侧的活力,就要依靠信用约束手段改善不良市场竞争环境和化解“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就需要发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佛山网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信息共享,促进信息在部门之间和社会上流动,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三是我国公共信用法律制度缺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不适用本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仅对工商部门掌握的企业类信息的公示活动进行了规范。因此目前我国没有专门规定公共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四是我市公共信用体系建设亟需法制保障。目前我市正在按照“两建”工作部署,积极推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将建设覆盖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四大信息主体的公共信用档案,开通“信用佛山网”,向社会披露公共信用记录。由于公共信用信息的涉及面广、社会敏感性强,系统、机构的运行和业务规定确立亟需法制保障。 

  3.其他省市陆续出台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国内、省内一些地方已出台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文件形式上有的是以省(市)政府名义下发,有的是以省(市)府办名义下发。但广东省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预计要2018年才出台。省内广州市、惠州市、清远市已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为保障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我市亟需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制保障。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3.《征信业管理条例》 

  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5.《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五章三十三条,主要内容框架是: 

  第一章总则。提出《暂行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公共信用信息定义、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公共信用信息实行清单管理 

  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整合主要对信息记录、整合等活动进行规范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标准规范和有效期限,以及交换共享的要求。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应用主要明确信息公示的内容、时间要求和渠道以及信息查询相关程序,提出对失信行为实行分级管理、列入黑名单、联动惩戒等制度,并推行行业信用评价等措施,同时对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异议信息处理等作出原则规定。 

  章监督管理。主要提出了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第三方评估等监督管理措施,并明确相关责任。 

  章附则。规定了暂行办法》其他适用范围和施行日期有效期等。 

  三、主要条款解读  

  (一)公共信用信息的含义。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以及提供公共交通、水、电、煤气、电信、广电网络等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可用于识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信用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二)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主要包括信用信息主体以下信息: 

  1.身份信息或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2.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职业资格或资质等级信息; 

  3.提交的年度报告以及公示信息抽查结果信息; 

  4.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和商标认定信息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记录; 

  5.参加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等人事考试违纪违规信息; 

  6.诚信承诺信息以及未履行承诺内容的记录; 

  7.产品质量抽查检测、检验检疫等结果不符合规定标准信息; 

  8.价格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等价格领域违规违法信息; 

  9.非法用工、拖欠工资等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 

  10.发生火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信息以及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记录; 

  11.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性费用或政府性基金等信息; 

  12.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认定的未按规定缴纳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煤气、电信、医疗、有线电视等费用信息; 

  13.被列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其他信用不良名单或黑名单信息; 

  14.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信息; 

  15.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信息以及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16.行业部门信用等级评价信息; 

  17.受表彰奖励信息; 

  18.其他守信或失信信息。 

  (三)信息有效期: 

  1.对公民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有效期限自该行为或事件被认定之日起计5年; 

  2.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信息有效期限自信用信息主体终止之日起计3年; 

  3.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有效期限自该行为或事件被认定之日起计3年。 

  有效期届满的公共信用信息转为档案保存。除公安、国安、检察、法院等国家机关特殊公务外,档案保存信息一般不接受其他查询。 

  (四)公示时间: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信息产生之后尽快进行公示,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五)信息查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信用平台查询相关信用信息。查询依法公开信息的,可直接自行查询;查询自身非公开信息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查询他人非公开信息的,需获得被查询对象书面授权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查询非公开信息的,应生成查询记录,并长期保存。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六)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信息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不准确、不恰当或者不宜公开的,可直接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也可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在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对相关信息进行标注说明,并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信用信息主体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异议信息处理管理制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七)法律责任: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信用平台维护管理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予以书面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