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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发表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6-05-09【打印】【关闭】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16〕2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是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有效途径,是培育新动能、发展新经济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战略部署,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以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引导创新商业模式,重点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的规模化、商业化应用,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全面调动整车生产企业、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企业、新能源汽车使用者、融资租赁企业等各方的积极性,建立以产业链企业之间风险共担、合作经营为主,以政府扶持、财政补贴为辅的新能源汽车推广模式。加快培育市场,促进产需互促,实现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相互牵引,配套设施与整车生产同步改善,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创新驱动,产学研用结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生产建设运营企业要加强产业技术创新,着力突破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和品牌建设,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安全和性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2.政府引导,市场竞争拉动。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建立长期稳定的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体系,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坚持市场导向,规范市场准入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充电运营服务。 

  3.双管齐下,公共服务带动。把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突破口,扩大公共机构采购新能源汽车的规模,通过示范使用增强社会信心,降低购买使用成本,引导个人消费,形成良性循环。 

  4.因地制宜,明确责任主体。各地市政府承担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选择并探索适合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5.优化政策,强化协同配合。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强化政策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构建支持商业模式创新、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公共领域应用、促进技术创新和质量安全的支持政策体系。根据技术进步、市场成长、商业模式创新情况,完善政府补贴政策,调整优化补贴的方向和力度。 

  (三)发展目标。 

  1.基本实现公交电动化。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公交车保有量占全部公交车比例超75%,其中纯电动公交车占比超65%,基本实现纯电动公交车的规模化、商业化运营;珠三角地区新能源公交车保有量占比超85%,其中纯电动公交车占比超75%,珠三角地区成为全国纯电动公交车推广应用的示范区域。 

  2.基本建成充换电设施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换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换电设施为辅助,以城际、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使用便利、标准规范统一的充换电设施服务体系。 

  3.新能源汽车实现规模化应用。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累计超25万辆,其中私人乘用车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量超20万辆。 

  二、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四)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总体规划,支持南方电网公司在全省布局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加快形成多层次的充换电服务体系。各地市应根据全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放宽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企业债券、专项基金等方式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出台既有住宅小区业主在固定车位自建充电桩的申报流程,支持私人乘用车车主建设自用充电桩。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和充换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充换电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流程指南。积极参与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完善充电设施标准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南方电网公司,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五)完善城乡规划和相应标准。各地市要编制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从2016年起,各地市要明确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充换电设施配建要求。新建住宅停车位必须全部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接口,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目,要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一定比例配建充换电桩或预留充换电设施接口,其中广州、深圳市不低于30%,珠三角地区其他城市不低于20%,粤东西北地区不低于10%。各地市应积极利用城市中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推进已建和在建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住宅小区增建充电桩,同时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的道路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地区要建设相应的示范路段。将充电设施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原则上要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鼓励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改造增建充电桩。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志体系。优先推进珠三角区域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主要城市的城际快充网络。促进农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条件的村镇应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六)完善充换电设施用地政策。各地市应在省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统筹解决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地问题。利用合法存量建设用地改造、加装、新建充换电设施的,可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过租赁等他项权利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划拨土地新建经营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场)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对公共汽车停车场配套的充换电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七)完善用电价格政策。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换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类别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八)推进充换电设施关键技术攻关。将充换电设施关键技术开发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范围,支持企业加强对新型充换电设施及装备技术、前瞻性技术的研究,加强对关键技术的检测认证方法、充换电设施消防安全规范以及充换电网络监控和运营安全等方面的研究。支持企业探索发展适应行业特征的充换电模式,实现充换电更加安全便捷。(省科技厅) 

  (九)鼓励公共单位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各地市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邮政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与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下同),要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需要,根据适度超前原则,在单位内部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比例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各地市对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要在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建设运营给予必要补贴。南方电网公司要配合政府做好充电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电网至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按规定计入准许成本并通过输配电价回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南方电网公司) 

  (十一)鼓励专业化服务与自行充电相结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建设。鼓励专业运营商加大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加强监控网络建设,推进智能型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整车企业与电池企业、充换电基础设施生产运营企业合作,为新能源汽车应用方提供运维一体化的整体解决方案。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安装充电设施。(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十二)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绿色交通体系指标。修订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交通体系指标,将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加分项纳入该标准和指标。制定我省绿色住区评价标准,将住区建设充电(站)设施作为参评指标。对于住宅小区业主要求建设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不得借机收取费用;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督促落实,可将配合建设充电设施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评价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三、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应用

  (十三)积极推动公交电动化。从2016年开始,珠三角地区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比例不得低于90%,其余10%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使用燃油车。各地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年度纯电动公交车推广应用计划,选择若干条线路开展纯电动公交车示范运营。探索开展珠三角城际间新能源汽车客运专线,不断增加营运路线和规模,并逐步向全省范围扩展。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动态监测机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十四)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以纯电动出租车、轻型纯电动环卫车、纯电动物流车为突破口,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从2016年开始,珠三角地区更新或新增的出租车中,纯电动出租车比例不得低于70%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余30%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使用燃油车。公共服务领域每年新增或更新车辆选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得低于50%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30%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实行物流车辆限行措施的城市要允许外观符合一定规格要求、载重量不超过15吨的纯电动物流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邮政管理局) 

  (十五)推进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国有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从2016年开始,省本级及珠三角地区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纯电动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95%;其他市要参照珠三角地区推广目标,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推广目标。国有企业要参照上述要求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并采取新建、改建、租赁充换电设施等措施,鼓励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十六)积极推动社会租赁车辆应用纯电动汽车。鼓励新型公共交通服务企业应用纯电动汽车开展新型公共交通服务,对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形成有效补充。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开展公务活动时,要优先选择租赁纯电动汽车。(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十七)加快售后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支持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积极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完善在省内各城市售后服务点,做好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保养维护。各地市可通过给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主体初期利益,商业场所可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收费相结合给予优惠,2020年前,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地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和相关收费办法,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费,允许个人或企业拥有的充电设施参照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收费标准对外提供充电服务。研究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探索利用基金、押金、强制回收等方式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十八)积极鼓励投融资创新。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运营模式。采取经营性租赁、融资租赁、分时租赁、合同能源管理(EMC)、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买方信贷等模式,缓解公交、出租车、汽车租赁等企业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压力。鼓励公交企业、整车生产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多方开展市场化合作,采用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相结合的混合租赁模式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在整车生产企业承诺保证产品质量、运行里程和建设充电设施的前提下,公交企业减少一次性投资,进行轻资产运营,通过油电差价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降低运营成本。鼓励整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参与建设、运营充换电基础设施,推进充换电市场化运营;在持续大功率、高频度使用电动汽车领域,探索开展换电式运营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电池运营公司,各地市可通过电池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电池租赁模式发展。(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金融办、省交通运输厅) 

  (十九)发挥信息技术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创新中的应用水平,发展“新能源汽车+物联网”,鼓励公交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发新能源汽车定制运营服务。推动电池充电管理、公交线路安排、公交增值服务、智能充放电等领域加快应用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培育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 

  五、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

  (二十)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对地市政府推广应用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各类新能源汽车实行差别化和分类扶持的补贴政策,按照减排量由高到低逐级递减确定补贴标准,分类安排补贴。各地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使用省财政已安排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并抓紧制定本地区新能源汽车综合补贴实施细则。相关领域专项资金可用于补贴车辆购置、整车租赁、电池租赁、车辆运营补贴、车辆运营维护以及路桥通行费、停车费、充换电电费等,其中车辆购置补贴不得超过相关领域专项资金的50%。建立以充电量为基准的奖励补贴政策,减免充电服务费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十一)改革和落实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落实国家对城市公交车成品油补贴政策,逐步减少对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增加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并将补贴额度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减少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十二)对新能源汽车相关税费实施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等财政支持政策,以及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汽车消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免交省定项目的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收费幅度的,一律按国家及省规定的低限收费。(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十三)实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政策。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的有关政策,按充换电设施实际用电量,对各类直流充电桩(机)、交流充电桩(机)、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加氢站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行给予补助。各地市要在省的财政补助政策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十四)鼓励实施公共交通领域运营补贴政策。对于年营运里程超过5万公里的纯电动租赁车辆或年营运里程超过8万公里的纯电动出租车,各地市可在相关领域专项资金内按一定标准给予运营费用补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二十五)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商业可持续原则,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环节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赴新三板挂牌和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债权及证券化产品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增加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来源。(省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 

  (二十六)鼓励国有企业以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国有企业投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投资,允许按公益性和保本原则进行专项考核,不纳入国有企业一般业绩考核范围。鼓励国有企业参与设立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新能源汽车领域。(省国资委) 

  (二十七)建立传统燃油车反哺新能源汽车的良性机制。根据国家要求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制度,适时启动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试点,实施基于汽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积分交易和奖惩办法,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由依靠财政补贴逐步过渡到全行业共同承担,形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场化长效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二十八)实行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根据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注册和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工作,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通行给予便利。对于实行限牌、限行等交通管理政策的城市,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对私人乘用车领域等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和通行便利,不得对新能源汽车限行限购。(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公安厅) 

  (二十九)推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综合利用。研究提出公交场站尤其是纯电动公交场站综合利用政策,对新建纯电动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实行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公共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性质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允许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补充运营补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六、坚决破除地方保护

  (三十)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和目录。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出台地方性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标准。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采取制定地方推广目录、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检验、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等违规措施,阻碍外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或变相限制消费者购买外地及某一类新能源汽车。(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 

  (三十一)规范市场秩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监管,推进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坚决清理取消不利于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违规政策措施,破除地方保护。打击新能源汽车“骗补”行为。(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 

  七、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监管

  (三十二)加大科技攻关支持力度。加快实现动力电池革命性突破。推动大中小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组建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动力电池创新平台,发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等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进动力电池关键材料、电池系统等共性、基础技术研发,支持对动力电池数字化制造成套装备的研发和生产,满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要求。积极提升新能源汽车车用电机、电控等关键部件的技术水平和配套能力。(省科技厅) 

  (三十三)组织实施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依托新能源汽车重点生产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的科研机构,支持在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领域组建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加强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加大研发和检测能力投入,加快突破重大关键技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 

  (三十四)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发展。提升新能源汽车整车品质。落实国家关于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政策,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乘用车以及邮政、物流、环卫等新能源专用车系列产品研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三十五)完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强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推动其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和售后保养维护体系。建立运营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实行新能源汽车产品抽检制度,加强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关键零部件以及充电桩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省质监局,有关市政府) 

  (三十六)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监控体系。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区域监控中心,制定完善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对新能源汽车运行状况、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状况以及相关配套管理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充电设施过程核查机制,发现问题或潜在隐患及时整改。公共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要安装车辆运行状态实时监控装置。(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南方电网公司)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七)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完善省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中的重大事项。各地市要承担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建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按质保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情况报告制度。(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三十八)加强督促检查。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抓紧研究制定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具体政策措施或工作方案,加强对地市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市政府要抓紧编制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规划,制定便利通行、地方财政补贴等配套措施,切实做好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三十九)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对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意义,显著提升社会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接受程度,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