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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级储备粮年限 最高不超3年

发表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7-04-24【打印】【关闭】
  日前,南京市政府发布《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承储企业承储的市级储备粳稻、杂交籼稻、小麦的储存年限分别不得超过1.5年、2年和3年,对达到储存年限的粮食应及时轮换。
  
  据《意见》要求,市级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轮换方式可以采取先销后购、边销边购、先购后销等方式。承储企业承储的市级储备粳稻、杂交籼稻、小麦的储存年限分别不得超过1.5年、2年和3年,但任何轮换时点在库实物库存分别不得低于各自储备总量的1/41/31/2。轮入的粮食必须是当年收获的新粮,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对达到储存年限的粮食应及时轮换。未达到储存年限,但品质指标接近或达到不易储存指标的粮食也应及时轮换。另外,《意见》中还强调,市级储备粮轮换销售时,应当进行质量安全检测,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