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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发表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粮食局)发表时间:2010-10-29【打印】【关闭】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对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三)研究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财政、土地、金融体制改革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投资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协调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审核上报国家、省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审批限额内建设项目;安排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发布投资信息,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目标和对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对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和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提出综合能源发展战略和对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对能源产业的管理,推进能源结构战略性调整,拟订能源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规划重大项目布局。

  (八)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对策,组织编制和协调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进行监测评估。

   (九)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

  (十)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对策。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收储、动用计划建议;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措施;监测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完善粮食应急机制;负责军粮供应管理。

  (十三)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按规定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价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的价格、收费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执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十六)负责价格分析、预测、预警和监控。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参与粮食风险基金、储备制度的运用和监督,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

  (十七)按照国家、省定价目录以及规定权限,负责对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依法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医疗收费、社团收费及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费用的管理,依法实施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

  (十八)依法实施市场监管,开展反价格垄断,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制止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组织实施明码标价,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十九)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调查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二十)指导、监督市直各部门及各区的价格、收费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区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与监审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及区的价格、收费争议,指导各地开展价格服务、价格监督检查、价格鉴证工作。

  (二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省粮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