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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表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5-04-13【打印】【关闭】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812

 

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

网上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确保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通过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拍卖或网上挂牌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各自事权范围接受委托在网上交易系统上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公告,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参与网上交易的行为。网上交易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出让、转让和租赁交易。

本规则所称网上拍卖,是指交易中心发布网上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公开限时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网上挂牌,是指交易中心发布网上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交易宗地或矿业权的交易条件在网上交易系统挂牌公布,网上交易系统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网上挂牌价格,根据网上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网上限时竞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维护网上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网上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网上交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依法参加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依法参加佛山市探矿权网上交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依法参加佛山市采矿权网上交易活动。

符合上述参加各对应交易活动条件的,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人获得竞买资格后称为竞买人。

第五条  网上交易系统由网上申请系统、网上报价系统、网上限时竞价系统、网上保证金转账系统等部分组成。

第六条  网上交易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交易中心发布网上交易公告;

(二)申请人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并在网上交易系统登记注册;

(三)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

(四)申请人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

(五)网上拍卖竞价,或网上挂牌报价及限时竞价;

(六)成交确认。

第七条  网上交易均以最高报价并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章  网上交易信息发布

第八条  网上交易公告、交易宗地或矿业权相关信息由交易中心通过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和报刊等媒体发布。

申请人通过交易中心门户网站自行下载网上交易文件。

第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至少在网上拍卖或网上挂牌开始日前二十日发布网上交易公告等相关信息。网上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条  网上交易宗地或矿业权设有保密底价的,应当在网上交易公告中明确有保密底价。

在网上拍卖开始前或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前半小时内,委托人应在交易中心指定场所,且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保密底价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第十一条  网上交易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交易中心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影响宗地或矿业权价格的重要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拍卖限时竞价或网上挂牌报价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交易活动相应顺延。

第三章  身份认证与竞买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携带相关有效证件资料到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申请办理数字证书(如已有有效CA数字证书且已开通“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功能的无需重新申请)。申请人丢失数字证书或密码的,必须携带有效证件资料,到数字证书认证中心重新申领。

第十三条  办理了数字证书的申请人,须在网上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后,才能登陆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网上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交易公告、交易宗地或矿业权相关信息,于公告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前登陆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申请人对网上交易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向具体承办的交易中心咨询。申请人可现场踏勘网上交易的宗地或矿区,对宗地或矿区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前提出书面意见。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网上交易文件及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第十五条  网上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和报价,不接受书面、邮寄、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十六条  一个竞买申请仅能申请一个标的(符合规定可捆绑交易的多宗地或矿业权视为一个标的)。申请竞买多个标的的,可使用同一个数字证书和密码,但应按照此前程序分别提交竞买申请,并分别缴纳竞买保证金。

第十七条  竞买申请人按公告规定申请联合竞买的,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应当分别申请数字证书,并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选定其中一方作为主竞买申请人,代表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参与网上交易竞买活动。

联合竞买申请人经网上交易系统确认竞买资格后,主竞买申请人实施的网上竞买活动,均视为该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共同承担。

第十八条  竞买申请提交后,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赋予申请人一个交纳竞买保证金账号。申请人须通过银行汇款或转账的形式向此账号一次性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不得由他人代缴,且不接纳现金方式存入。网上交易系统在确认竞买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后自动赋予申请人竞买资格。

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个标的竞买,如需竞买多个标的,则须分别按要求交纳相应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网上拍卖开始时间的前一天或网上挂牌截止时间的前两天。

第四章  网上拍卖竞价

第十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拍卖以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含联合竞买人,下同)可参与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条  网上拍卖限时竞价报价规则为:

(一)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

(二)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三)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此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1个加价幅度或以上的价格;

(四)竞买人可按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自行报价,也可在递增1个加价幅度的基础上手动输入报价。

只有满足竞买加价幅度等竞买条件的报价方为有效,网上交易系统才予以确认并即时更新目前最新报价。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第二十二条  网上拍卖时,网上交易系统以5分钟为竞价时限,竞买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规则参加限时竞价。如在5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

5分钟倒计时内没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竞价通道,并显示最高报价。

第二十三条  网上拍卖开始后第一次5分钟倒计时内无竞买人竞价的,拍卖终止,拍卖不成交。

网上拍卖有竞买人竞价的,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人:

(一)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人;

(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网上拍卖不成交。

网上交易系统显示网上拍卖竞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应当在网上拍卖开始前两小时内,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密切关注交易动态,及时在网上限时竞价期限内报价。

第五章  网上挂牌报价及限时竞价

第二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包含网上报价和网上限时竞价两个阶段。竞买人通过网上报价系统输入报价并提交。

第二十六条  网上报价及限时竞价报价规则为:

(一)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

(二)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三)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此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1个加价幅度或以上的价格;

(四)竞买人可按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自行报价,也可在递增1个加价幅度的基础上手动输入报价。

只有满足竞买加价幅度等竞买条件的报价方为有效,网上交易系统才予以确认并即时更新目前最新报价。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第二十八条  网上交易系统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时间内接受报价。网上挂牌报价截止时:

(一)无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不成交;

(二)有竞买人报价,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在5分钟内无竞买人参加限时竞价,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人:

1.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人;

2.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网上挂牌不成交。

(三)有竞买人报价,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在5分钟内有竞买人参加限时竞价,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限时竞价程序。

第二十九条  网上限时竞价时,以当前最高报价增加1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为起始价。

网上交易系统以5分钟为竞价时限,竞买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规则参加限时竞价。如在5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

5分钟倒计时内没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竞价通道,并显示最高报价。

第三十条  网上限时竞价截止时,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人:

(一)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人;

(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网上挂牌不成交。

网上交易系统显示网上挂牌结果。

第三十一条  竞买人应当在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前两小时内,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密切关注交易动态,及时在网上限时竞价期限内报价。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三十二条  网上交易成交后,竞得人应当在网上交易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资料原件到具体承办的交易中心签订《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凭《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与网上交易委托人签订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

第三十三条  宗地或矿业权成交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宗地或矿业权的定金,签订交易合同后定金可抵作宗地或矿业权成交价款。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将于网上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四条  竞买保证金的币种为人民币或外币,其中外币只能以美元或港元交纳。外币保证金的入账、退回、划转等应按照外资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操作。

宗地或矿业权成交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十五条  竞得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七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六条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管理、维护网上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该系统提供给各区交易中心使用,各区交易中心不得再重复建设网上交易系统。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维护网上交易系统安全。各区交易中心根据各自权限,在使用时加强监管,采取措施确保网上交易系统安全、规范运行。

第三十七条  为保障竞买人的利益,保护网络传输的安全,网上交易系统对网络信息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竞买人名单在交易结束前不得显示。

第三十八条  网上交易系统的程序修改须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操作。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任何操作均须详细记录、存档,以备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检查。

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在网上交易系统的所有活动系统将自动记录并保存。网上交易中止、终止或结束后,交易中心应将宗地信息、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记录打印成纸质文件存档。

第三十九条  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记录用户对网上交易系统的相关操作,任何人不得更改网上交易系统日志。

第四十条  申请人、竞买人累计连续6次输错系统用户密码,网上交易系统自动锁定该用户的相关权限。权限锁定后如需解锁,申请人、竞买人必须凭相关证明,到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解除锁定。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应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一)网上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二)因网上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中心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网上交易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四)涉及土地或矿业权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的;

(五)司法机关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认为应当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出现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交易中心暂停网上交易活动,待问题排查、清除后恢复交易。出现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交易中心通过原公告渠道发布暂停、中止或终止公告,并关闭网上交易系统报价及限时竞价通道。

网上交易活动于报价或限时竞价环节时因故暂停的,恢复交易后,若起始价、增价幅度等实质性内容不改变的,交易时间顺延,交易暂停前的报价有效。

第四十三条  网上交易中止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不能恢复交易的,该项交易自动终止。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网上交易中止事项消除后,委托人应当在恢复交易前两个工作日通知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恢复网上交易公告。

第四十四条  因竞买申请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中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价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批准后,交易中心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具体条款详见宗地或矿业权网上交易文件。

第四十六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竞得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条款,按宗地或矿业权网上交易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竞得人以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四十七条  除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对于恶意破坏网上交易系统以及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交易中心应将网上交易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竞买人纳入不诚信用户名单,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后予以公示,并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取消或限制其参加其他网上交易活动的资格。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竞买人应当尽量避免在规定交易期限截止前的最后一分钟内进行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报价、竞价,以防止因网络延迟或繁忙堵塞造成网上交易系统无法接受。因系统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上述操作的,申请人、竞买人应立即向交易中心反映。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反映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竞买人自行承担,且不能对抗网上交易结果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若申请人没有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造成竞买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账,或到账后没有及时在网上交易期限截止时进行有效报价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被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视为申请人、竞买人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竞买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交易中心因素,导致网上交易时间的变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等,造成申请人、竞买人不能及时完成网上注册、下载有关文件、提交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报价、竞价的,交易中心除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外,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竞买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和密码。因申请人、竞买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数字证书遗失或密码泄露等造成的责任,由申请人、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十章   

第五十四条  在网上交易期间,网上交易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交易起止的时间以网上交易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在参加网上交易活动之前,应当详细阅读、熟知和严格遵守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91日起实施。

第五十八条  《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247号)自本规则实施之日起废止。